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1)

作者:广东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02-02 阅读量: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由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企业应当将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9.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公告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跨境运输双边清算协议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称包含“境”字、“水”字的货物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其中,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实际离岸价。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4.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抵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1)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3)纳税人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按照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分配率计算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二)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四)纳税人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并分别申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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