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5 “容错机制”
核心理念
容“小错”,不容“大错”。
具体场景
AEO企业如果出现不符合对应等级的企业认证标准情形,但无“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可以暂时保留信用等级,但暂停管理措施。
处理方式
允许企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管理措施,整改不合格的调整信用等级,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重点6 “复核程序”
认证程序提质增效
建立“简易复核”机制
海关通过系统监控评估,对于长期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信用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高级认证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对企业实施简易复核。
守信激励
真正实现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无事不扰,降本增效,以“信”赋能。
重点7 “管理措施”
《信用管理办法》不再列明具体管理措施内容,将统一形成《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更灵活
根据监管实践的需要,公告形式可以更快速、更灵活地对管理措施进行动态优化和调整。
更透明
海关对外发布统一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是海关的“责任清单”也是对AEO企业的郑重承诺。政策透明,便于查询,欢迎监督。
重点8 “等级调整”
1
放宽失信企业恢复等级的条件
依法依规将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或者严重失信情形方可上调的时间缩短为1年。
2
依法设定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时间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严重失信企业上调条件设定为连续3年未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的。
3
保留信用等级提前上调的惯例
继续保留失信主体可以提前申请恢复等级的规定。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海关提前申请调整信用等级。
重点9 “调整限制”
对于失信主体存在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不实、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等情形的,即使达到上调年限的,海关不予上调信用等级。
企业不仅要纠正原失信行为,还要确保其他合规义务均已履行,避免因“小疏忽”影响信用等级。
重点10 “信用修复”
打通信用重塑渠道
分类明晰、路径畅通
新规建立了清晰、可操作的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提供了纠错渠道。
严格按照国家最新要求,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明确海关信用修复是对企业失信信息公示的修复,即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并依法依规解除惩戒措施。
统一受理平台
海关统一通过“信用中国”一口受理,方便企业操作。
失信信息
包括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失信信息分类及信息公示
将企业失信信息按行为性质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一)轻微失信:
如警告、通报批评。
处理:不予公示,不作为等级直接认定依据
(二)严重失信:
包括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以及对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列入该名单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3年
最短修复期:满1年可申请修复
(三)一般失信:
除轻微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外,海关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1年
最短修复期:满3个月可申请修复
修复程序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修复的条件、材料、时限和流程。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可在最短公示期满后,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海关按规定修复后,立即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步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重点11 “记录认定”
《信用管理办法》明确轻微违法信息不作为信用等级的认定记录:
1.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
2.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3.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主动披露等)。
温馨
提醒
上述记录仍会作为企业信用评估的内容
重点12 “年度报告”
一份年报关乎信用!
《信用管理办法》重申了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海关将对年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另行发布公告。
目前,企业可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9号)执行。
给企业的四大核心建议
距离2026年4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尚有时间,建议企业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 合规重要性空前提升:
合规重要性空前提升:新规细化了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后果,合规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 主动规划信用等级:
企业应积极了解标准,争取成为AEO企业,享受最高通关便利。同时,需重视年度报告报送等义务。
# 重视信用修复机会:
新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提供了“纠错复活”的通道,一旦出现失信,应主动、及时纠正并申请修复,避免长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