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日起,海关信用管理将迎来重大变革!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时废止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这标志着自2021年第251号令实施以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迎来最大变革。
此次修订是海关贯彻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完善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赋能激发外贸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一
新规概览:核心理念与适用范围
1
核心理念:首次将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写入总则,推动信用管理贯穿海关监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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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不仅覆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对于未注册但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部分货代、影子企业),海关在必要时也可参照执行,监管网络更为严密。
3
核心原则:坚持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以下为您梳理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助您快速
把握政策要点!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修订重点
重点1 “管理理念”
首次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写入《信用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信用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意义
标志着海关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将企业信用管理贯穿于海关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之中,以信用为基础,打造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重点2 “适用范围”
海关信用管理覆盖范围更广
除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外,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但经营活动与海关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海关需要实施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对于未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但是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货代类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的影子企业等发生违法行为的,海关可以根据信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实施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认定,并适用差异化管理措施。
目的
进一步织密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工作的最大效能。
重点3 “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从“三级”优化为“五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信用管理办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信用等级从过去的三级优化为更精细的五级结构,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上升路径,也对严重失信行为划定了更严厉的红线。
信用等级新旧结构对比示意图: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由现行的三级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级。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明确“常规企业”
明确原“实施常规管理措施的其他企业”信用等级为“常规企业”。
新增“认证企业”等级
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旨在为广大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适配的信用提升通道。它对比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合理降低了要求,让更多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AEO国际互认的贸易便利,正向激励作用显著。
新增“严重失信企业”等级
作为信用等级中的最低级,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最严格的管理措施,以更好地对接国家联合惩戒机制,法律震慑更加精准。
重点4 “认定标准”
优化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失信企业标准
制定认证企业标准和严重失信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认证企业标准
针对过去存在的检验检疫类标准较少,部分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部分标准条件、权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本次将结合企业经营和海关管理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完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新增“认证企业标准”,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状况,对比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合理降低难度要求,更加适于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申请。
上述标准修订完成后,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与署令同步实施。
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合理放宽:针对失信企业标准认定考量维度相对单一、表述存在理解争议的问题,对偶发性违规以及单笔进出口额较高但报关单量较少的企业予以适当放宽,并按照是否从事代理报关业务重新设定失信企业标准。
补充完善:将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等资格罚新增纳入失信标准,弥补了此类较重行政处罚未纳入信用等级认定的空白,确保过惩相当,进一步体现海关对失信认定的审慎和包容。
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将失信企业情形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判定是否严重主要看企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或者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并结合主观恶意、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严重失信企业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在配套公告中予以发布,并与署令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