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1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1.最惠国税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进一步下调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遵循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2)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21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80个。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三)海关商品编号。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30日
以下是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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